限额分管开启网络支付2.0 监管驾驭平衡木?

时间:2016-01-07 14:29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者:郑梅云
在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既搭台又唱戏的网络支付终于迈入有章可循的2.0时代。作为2015年互联网金融的收官之作,央行日前正式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涉及实名制、账户分类、限额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诸多层面,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充分体现了央行监管思路的弹性化,是支付行业的一次重要创新。新规有何亮点、影响几何、能否兼顾各方需求?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
 
  网络支付唱响“限额分管”主旋律
 
  继2012年1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2015年7月发布“史上最严厉”的网络支付管理征求意见稿之后,央行终于重磅推出酝酿了四年之久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新规有何出彩之处?对此,赵占领表示,新规主要有两大创新。
  其一,确立了分类监管思路。新规告别了以往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在充分考虑支付企业服务电商和新金融等领域的广泛需求的基础上,首次引入支付机构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的管理思路,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监管分类、责任分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是支付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开启了中国支付市场的2.0时代。
  其二,引入差异化的限额管理方式。新规明确,坚守实名制底线,客户通过不同的身份验证方式(如静态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客户指纹等)所开的支付账户,将按照安全级别从低到高分成I、II、III三类,并对应不同的交易限额: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付款限额1000元,Ⅱ类账户年累计付款限额为10万元,Ⅲ类账户年累计付款限额为20万元,而银行网关模式支付和快捷支付模式支付并不受该限额约束。应当说,级别越高,可使用的场景越多元。
  与此同时,支付账户还有日限额。交易验证方式安全级别较低的,即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或1000元,但支付账户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金额不计入限额。
 
新规是把双刃剑
 
  新规将影响几何?赵占领称,总体上,网络支付新规的意义是积极的,不但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的整体安全,也涉及用户的权益维护,更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但不可否认,“限制金额”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障了用户的资金安全,使得用户财产被盗的风险和遭遇损失的金额相应降低;另一方面则牺牲了用户体验,如若用户想提高安全级别则需要通过多种方式验证身份,这意味着使用门槛抬高了,同时,限额一定程度上也使得部分用户的资金转让需求受限。
  综观而言,一方面,网络支付新规将有利于鼓励支付创新、防范系统性风险、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新规的辐射范围和影响力已远超出支付市场本身,对我国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以及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用户角度看,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不过,在安全性大大提升的同事,支付流程也较以前繁琐。譬如,新规之下,用户仍可通过微信收发红包,但不绑银行卡收发不能超过1000元,若想继续用零钱发红包须额外追加身份验证成为II类、III类账户。
  从行业角度看,或意味着新一轮洗牌的开启。新规划分了支付行业版图:大额支付由银行类金融机构主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则圈定在小额便捷支付上,意在将网络支付“拉回”本源——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对涉足大额、多元化业务的“银行化”第三方支付亮起红灯。
 
寻求利益的“最佳交集”
  
  新规的出台,是监管部门试图在支付便捷和资金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的产物。那么,面对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能否驾驭平衡木?监管究竟要如何兼顾各方需求?
  赵占领认为,不一定要对支付数额进行限制,毕竟用户对于资金额度的需求有高有低,而在安全措施层面进行一些限制,或许更为合理。
      毋庸置疑,新规应融合监管的意志、市场的诉求、消费者的意愿以及社会各界的智慧,寻求各方利益的"最佳交集"。
  2015年乃互联网金融大年,相关政策密集落地:2015年7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不久前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规范各类融资行为,抓紧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年末,多部委起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如此背景下,体量愈发庞大的支付行业,亟需适度“收紧”以防控风险。赵占领称,国家一方面要力促互联网金融发展,另一方面要立规建制、防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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